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参与创业实践活动,保障和促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正常有序运行,特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锻炼的重要平台,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为大学生创业见习提供指导与服务,为入驻孵化基地创新创业团队营造优越创新创业环境,提供法律、财务、管理等咨询服务,为大学生毕业后进入社会创业提供经验积累,为其他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起到示范作用。
第三条 孵化基地模拟企业运营模式,统一财务管理,加强成本核算,充分发挥学生的创业主体作用,进行创业孵化,提升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学生创业项目可申请入驻孵化基地,创业项目包括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或大学生组建的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创业实践项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孵化基地在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组织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全面负责孵化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孵化基地入驻团队的遴选、创新创业项目的审核、年度评比和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三)为入驻孵化基地的创新创业团队办理模拟工商注册、核发校内注册营业执照。
(四)为创新创业项目运作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创新创业团队的资金运行进行监控。
(六)负责创新创业团队宣传、市场推广、与企业合作等工作。
(七)孵化基地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遴选程序与运行模式
第五条 团队入驻申请条件:
(一)入驻创业团队须经过项目训练后自愿提出申请。
(二)创业团队成员必须是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队规模为2-5人,团队负责人原则上不能由一年级学生担任。
(三)创业团队必须有明确的创业项目,项目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具备一定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创新创业项目原则上与专业紧密联系,有前期基础,并取得一定成果。参加过校级(含校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各类科技创新评选并获奖的项目,以及对在校学生创新创业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可优先推荐入驻。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及各项法令法规。
(四)创业团队须邀请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主要负责入驻学生的团队管理、项目运作等方面的技术与业务指导。
(五)团队成员能够自觉接受并遵守孵化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工作正常开展。
(六)创新创业团队需按规定经院系推荐后,向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提交创新创业孵化项目申请评审书、创业计划书、身份证复印件,实体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证书及复印件。经专家评审,学校批准,签定《创新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基地协议》后方可入驻。
第六条 项目审核标准:
(一)创业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无任何违反校纪现象。
(二)创业项目建立在一定市场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具有把产品或服务推向市场的完整、具体、操作性强的创业计划书。
(三)创业计划书的内容完整、格式标准,创业项目能结合学校实际和创业团队成员所学专业,体现为可实现的产品或服务,风险可控。
(四)优先入驻条件。以下项目可优先入驻:科技含量较高,投资小,转化快的创业项目;结合专业性优势较强的创业项目;同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集群建设相适应的项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创业项目;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第七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项目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团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盖章后报送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对创业团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的项目由相关专家进行终审。终审采取创业团队自我陈述和答辩形式。根据终审结果确定入驻项目及资助标准。
(二)项目公示。拟定入驻的创业团队面向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成为待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团队。
(三)签署入驻协议。待入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团队与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署入驻协议,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正式入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活动。
(四)正式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颁发《校内经营许可证》,创业团队需在指定位置悬挂明示。
(五)项目注册备案后,创业团队需在10个工作日内开始项目工作。
第八条 项目在基地孵化时间一般为两年。原则上大众项目孵化期不超过一年,一般项目不超过两年,重点项目可酌情延长时间。
(一)孵化期间,孵化项目及其法人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之内须以书面形式向基地报告财务经营状况。连续两个季度不报告的,基地可以告知该项目撤出基地。
(二)根据学校要求,创业团队应及时向孵化基地提供基本信息、项目进展情况、有关的统计资料,配合孵化基地做好有关工作,积极参加孵化基地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未注册登记的入驻项目在基地孵化5个月以内应创造条件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等企业形态,申报注册登记时须报孵化基地核准。
第十条 孵化基地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孵化项目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章 孵化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孵化基地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供水、供电、供暖、消防设备及其它设施的全方位管理。
(二)负责入驻项目办公室的使用、分配、调换、清退等事宜。
(三)负责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工作人员凭证出入,对外来办事人员进行询问登记等。
(四)负责维修和更换基地内各类设施。
第十二条 入驻项目行为规范:
(一)严禁擅自改变办公场地建筑结构和用途,更不得私自转租或转借他人,不得私自进行有碍基地整体观瞻的改造及添加不必要设施。
(二)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基地工作人员管理。
(三)基地提供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用品要正确使用,合理保养,对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
(四)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终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企业负责人须提前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可以随意变动实施内容。
(五)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由于经营不当造成的亏损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经济责任均由项目团队独立承担。
第五章 退出和变更
第十三条 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基地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重点项目可酌情延长,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和工作室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办理好相关退出手续。
第十五条 认定企业和工作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
(一)项目中止。
(二)不适宜在孵化基地继续进行开发。
(三)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孵化基地并开展工作。
(四)对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
(五)季度考核不合格。
(六)违反国家法律、学院及创业基地规章制度。
(七)私自变更经营项目或转租。
(八)其它必须退出孵化基地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入驻项目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学校将从逾期之日起处以相应罚金。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每年对入驻基地的创新创业团队进行考核,向考核合格的团队成员颁发创新创业实践证书,评定“优秀创业项目”、“优秀创业指导教师”等奖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的所有项目。
第十九条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