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进一步促进高校创新创业工作,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活动指导与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士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过程中的传帮带作用,有效指导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规范创新创业导师的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辽宁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5〕70号)要求,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由学校选聘并纳入校大学生导师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大学生导师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对导师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导师资源,开展导师活动,加强导师培训。
第四条 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新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二章 导师的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导师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以及有资金、技术、市场资源的投融资机构、管理咨询机构的资深专家;
(四)有较强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服从学校安排,积极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和服务活动,并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六条 导师的遴选主要通过推荐、自荐和邀请等方式进行,填写《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登记表》报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经学校审核确定后颁发“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受聘证书,聘期一般为2年,纳入导师库管理。创业导师库由培训型、评审型、实务型等方面的人员共同组成。
第七条 导师库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一年内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和培训活动,或在一个聘任期内,参加创新创业指导活动时间累计未达到30小时。
(二)以导师名义,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有损害学校形象活动。
(三)泄漏帮扶对象商业秘密。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导师。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条件。
第三章 导师服务内容
第八条 导师服务采用公益性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各学院(部门)根据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实际需求,从学校导师库中选择合适的导师人选,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指导服务关系。导师服务内容如下:
(一)专题讲座。开展创新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帮助创新创业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和相关政策。
(二)服务指导。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创业服务指导,开展创业思维、项目规划、团队管理、市场营销、风险管控等方面的实务性培训。
(三)项目论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论证及跟踪帮扶。
(四)咨询诊断。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政策咨询、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为创新创业团队建设、培养和文化塑造等方面出谋献策,对创新创业大学生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提高创业项目质量和孵化成功率。
(五)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
(六)媒体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
(七)及时与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沟通大学生创业项目进展情况和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导师考核及激励措施
第九条 建立导师考核体系。每学期开展一次导师考核评优活动,评选比例为创业导师库中总人数的5%。对在创新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导师给予通报表扬,授予相应荣誉。
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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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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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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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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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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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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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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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学时/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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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学时/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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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学时/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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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学时/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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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导师指导项目、开展创新创业讲座、培训、项目论证、咨询诊断等工作,学校支付合理劳务报酬,在创新创业专项经费中列支。校外导师比照同类学校标准支付,校内导师按照学校人事、教务、财务管理制度核算教师工作量支付。每个项目指导时间最多不超过4学期,工作量考核和支付按学期进行,对在学期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指导教师,本学期的补助标准提高一档。
第十一条 加强导师宣传推介。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组织推介活动,宣传推广导师工作业绩,定期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讲堂、论坛、沙龙、创客咖啡等活动,搭建导师服务交流平台,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俱乐部”,开展工作交流,组织相关活动。通过设立网站、微博、微信等,为大学生提供线上线下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导师自己承担。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做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新创业导师无关。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创新创业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导师的选聘、解聘、职责、管理等工作事宜。
第十四条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