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包括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孵化项目。
(一)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创业团队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创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企业报告等进行创新创业训练的工作。
(二)创业孵化项目是学生创业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采用前期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项目立项申报制。
第二章 立项要求
第二条 立项对象是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对创新创业实践具有浓厚兴趣,善于独立思考,有较强创新意识,具备初步创业能力的学生。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申请,项目负责人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鼓励一年级学生申报作为项目成员参与。
第三条 创业训练项目及创业孵化项目仅限团队申请。每个项目负责人不超过2人,全体成员均不得超过5人,项目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同一学生三年内不能重复申报同一题目的项目。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联合申报。跨院系联合申报的项目在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所在学院进行申报。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不限学科专业,可根据学生兴趣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题。选题范围为:实验室、实训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与训练项目;发明、创作、设计等制作项目;专业性创新项目,创业计划与职业规划创新项目;其他有实践价值的项目等。
第五条 申请项目须由学生自行联系或由学院配备指导教师1-2名。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和指导能力,应有可靠的时间保证和相应的工作条件,为学生提供项目所需要的工作场地和设备,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鼓励学院聘请行业、企业一线专家担任指导教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申报立项
(一)项目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申请表》,提交至申请人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对申报项目组织评审,并填写学院评审意见,确定立项训练项目,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备案。
(三)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考核。
(四)对经过训练比较成熟的项目,可推荐申报入驻学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将申报项目按推荐排序由高到低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申报汇总表》,同申报材料一并送报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五)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组织专家对各学院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入驻孵化基地,学校在相关专项经费中对入驻项目予以资助。
第七条 运行管理
(一)创新创业项目实行季度管理制度。季度管理为自立项之日起,每三个月为一季度,项目负责人需在每季度末依照学校要求按时提交项目阶段报告、阶段成果展示,导师提交创新创业项目指导工作日志。项目报告须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由指导老师填写意见并签字后,各学院联络人统一送交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存档。季度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实施过程无明显进展的,应及时终止。
(二)项目变更或终止应由项目负责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对项目成员的更换、项目进度推迟等阐明具体原因,并提供明确的书面证明材料。经由学院审核,给出是否同意的结论,提交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认定执行。
第八条 结题验收
(一)项目结题验收须提交结项报告书及相关附件材料。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结项申请,并同时将结项报告以及项目成果纸质材料交由项目指导教师以及负责人所在学院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送交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存档。
(二)结项验收工作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如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进行通报,未能通过结项者一律不得参加下一批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 后续管理
学校将每年度组织一次对于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效果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专项经费,资助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根据辽教办发[2017]28号文件要求,学校保证10%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入驻基地开展创业实训实践和创业项目孵化,专项经费投入要达到每生每年5000元以上。项目所在学院、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负直接责任。学校研究决定根据季度检查时专家组意见择优追加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项目组没有或很少活动、成员不遵守有关规定等现象,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有权对该项目组实施警告、停止经费使用直至撤消该项目等措施,以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及项目所在学院负责专项经费的审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由财务处根据国家以及学校有关财经纪律进行管理,并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资助。孵化项目资助原则依照教育厅规定执行,具体资助经费额度按照立项评审确定的项目等级,由评审专家组制定,对具有较高创新意义和市场价值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经费额度。
项目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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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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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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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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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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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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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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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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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一)资料费:用于购买与项目运营内容有关的参考书籍、资料以及打印、复印等。
(二)日常办公用品:笔、纸、鼠标、键盘、墨水、电池、文件夹(盒)、胶水、信封、插座、笔记本等办公常用消耗品, 需提供所购物品的清单。
(三)邮费:邮寄费、快递费。
(四)培训费:用于项目成员进行与项目相关的、必要的培训和学习。
(五)材料费:用于购买项目必需的消耗性材料,购买多种物品的,必须提供所购物品的清单。
(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设备,如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需到学校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设备列入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资产目录,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七)上机、调研、公共交通等费用,须在经费使用记录中列出明细,票面姓名需为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登记的项目组成员。
(八)项目运营产生的费用:含宣传费、印刷费、工商注册、财税管理等费用。
(九)除上述所列各项以外的特殊支出或其他合理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认定,经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发生,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报销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实行。项目组使用学校支助经费,需要由创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指导教师拟定预算支出方案,经费每学期报销一次,各学院统计,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审核汇总报送学校。资助费用打入创业项目负责人银行卡(需提供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中止或撤消的项目,根据相关情节停止或追回其经费。项目结束或中止后的剩余经费由学校回收,纳入专项资金统筹管理。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十八条 设立创新创业学分。入驻孵化基地的项目组成员可获得4-6学分,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创业学分成绩评定,各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实施办法。符合要求的学生需要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批备案;积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学生,按照高校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计2学分;在顶岗实习阶段,学生可用创新创业项目工作替代顶岗实习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可根据需要申请休学创业。
第二十条 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学生在各类评优评奖活动中应获得相应加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学院要积极为参加项目的学生团队和个人提供相应实验实训场地、设备及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并顺利结项的指导教师,给与相应工作量报酬。对所指导项目获奖或有突出成果的,再给予指导成果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可以参考实施细则制定学院配套奖励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